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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2018年07月03日 17:27:56 来源:山西省扶贫办 编辑:高晓强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通过信息公开促政策公平和结果公正。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告公示应遵循主动、真实、全面、及时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告公示对象

资金范围:本区域投入脱贫攻坚的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其他财政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基金,政策性收益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等。

项目范围:使用上述资金安排实施的扶贫项目。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外,所有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要主动予以公开。中央、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

第四条  公告公示主要内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要求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十)其他需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各类扶贫政策措施及补助标准等。

第五条 公告公示方式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都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开展公告公示。

(一)省级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乡(镇)、村级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所在地政务公开栏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进行公告公示。扶贫项目启动实施后,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动态公示。

(三)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在项目实施地点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四)创新公开方式,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微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公开覆盖面和知晓率。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作用,走村入户,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宣传及信息的公开,防止“一贴了之”。

第六条  公告公示时间

(一)公告公示信息资料要长期保留,实现信息常态公开、长期公开。

(二)各县(区)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文件后,要将资金分配及项目安排结果及时公开。

(三)乡(镇)、村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及批复的扶贫项目后,要在扶贫项目建设前和竣工验收后分别公告公示。

(四)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七条公告公示监督

(一)各级各部门在公告公示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等。

(二)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建立台账,认真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发现公开问题不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公告公示的内容以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要存入扶贫项目档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纳入检查,凡是未按要求进行公告公示的扶贫项目一律不得竣工验收。

第八条  各市、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到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中,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市、县(区)要依据中央和省公告公示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备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晋开发办[2016]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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