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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黑社会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通俗解读

2018年09月20日 11:22:29 编辑:

□ 郭建琳

中国本无黑社会,即在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管辖领域之内并无标准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如意大利的黑手党、我国解放前上海滩的青红帮等。我们这里所指的黑社会是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即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简称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家对此一定要明确。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集团。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有组织犯罪,是寄生在我们这个社会健康机体内的毒瘤,一定要坚决清除。

和所有刑事犯罪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有一般刑事犯罪所共有的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即它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所在。那么,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特别是人数较多的犯罪集团相比,它有哪些区别?对此,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五款特别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这里结合司法实践对上述规定作以下通俗解读,以帮助大家进一步认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和危害,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行为作斗争。

概括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多势众、组织严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既是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一种集团犯罪,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集团犯罪。其特殊之处就在于与其它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它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这种高度的组织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员众多,组织庞大。一般的犯罪集团少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少则十数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是一个队伍庞大的犯罪组织;二是它是一个结构严密的犯罪组织。由于人员众多、成员庞杂,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有比较明确的分工。有组织者、领导者,同时在组织者、领导之下还有其比较亲信的一帮骨干头目和喽公式、打手,构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加强对内部成员的控制,还定有严格的规章和纪律;三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都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组织、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的。即使没有组织者、领导者的直接参与,也是在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授意或默许的情况下,以该组织的名义进行的。即在犯罪主体方面它是由众多独立的个体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组织起来的一个结构严密的犯罪集团,且在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上表现出高度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它犯罪集团的根本所在和本质特征。

二、蔑视法纪、无恶不作。社会危害性是所有刑事犯罪的共有特征。但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危害性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如盗窃集团、诈骗集团侵犯的主要是个人和集体的财产安全,抢劫集团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旦成立,为扩大影响、壮大声势,更为了该组织的生存、发展,会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甚至绑架、杀人以及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侵犯的客体涉及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多个领域、多个方面。如果说一般的刑事犯罪,犯罪集团的成员对社会法纪在主观上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无视和轻视的心理状态。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特别是主要成员和骨干分子,对社会法纪在主观上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蔑视的心理状态。且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会对被害人直接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社会危害性绝非一般的非暴力犯罪集团所能相比。从这个意义上讲,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是扩大版的抢劫犯罪集团。在犯罪主观心理上的极其恶劣性和犯罪行为方式上的明显暴力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在犯罪心理和行为方式上的又一个区别所在。

三、财大气粗、雄霸一方。一般的犯罪集团,特别是以侵财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网络诈骗集团,也可能通过实施网络诈骗拥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在攫取经济利益方面与一般的犯罪集团相比表现出明显的不同:一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往往直接暴力相加或以暴力相威胁;二是往往凭借该组织的影响在一定区域、一定领域或行业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或为达到垄断目的和造成重大影响而不择手段地打压竞争对手、威逼普通民众;三是为壮大该组织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能通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通过设立、经营合法的经济实体获取经济利益,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断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和该组织社会影响。即在犯罪的目的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无不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犯罪结果上,尽可能在一定区域、一定行业和领域形成垄断,即使形不成垄断也要形成重大影响,让其他对手忌惮三分。现实生活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往往财大气粗、雄霸一方,既有钱又有势,不但普通百姓惹不起,一般政府官员也得让三分。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上与其他有组织犯罪既相同又不同地方。

四、变黑为白,逃避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于社会,存在于社会,与一定地区的社会形态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与恐怖组织成员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虽然轻视和蔑视法纪,但也畏惧法律的惩罚。因此,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发展,也为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的法律追究,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往往会绞尽脑汁、拼命洗白:一是改头换面,变黑为白。以热心当地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等方式,将非法所得通过合法形式进行洗白。同时,通过在当地树立个人慈善形象,将本人身份由黑变白;二是千方百计威逼、利诱部分群众通过贿选拉票进入基层组织,由白变红;三是想方设法拉拢、腐蚀部分党员干部为其所用。一些党员干部经不起拉拢、诱惑,有的直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的利用职务之便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提供种种便利,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以上说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不仅危害当地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的渗透,也会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稳定造成严重危害。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它普通刑事犯罪、犯罪集团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又一个区别所在。

以上四条,因果相因,环环相扣,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路线图,也充分说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大家一定要充分认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和危害,尽最大努力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社会毒瘤,让我们的生活更安定、环境更安全、社会更健康、经济更发展,我们的国家更加兴旺发达、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