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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实务问答

2020年03月24日 11:04:07 编辑:

6、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之后,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第 4.2 条规定,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8、《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什么?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9、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其具有何种效力?

2003 年的“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加快建设以“一案三制”为主体内容的公共应急体系,这里的“一案”指的就是应急预案。从字面含义来看,应急预案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一套能够有效、有序处置危机的行动计划。对于应急预案的性质,应当明确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急预案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方案,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使其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应急预案应当以一定区域、领域、部门、单位的风险形势和应急资源为依据,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基本完备。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在 2006 年组织编写并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了本区域、本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有备无患”,但它毕竟是建立在既往经验和情景假设上的预设性方案,在突发事件实际爆发之后,有可能并不完全切合实际需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范围广、速度快、时间点特殊,目前还有很多科学上未确定的情况, 应急预案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灵活变通,并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修订。

(未完待续)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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