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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缠访闹访 重访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年04月27日 09:46:17 编辑: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中共吕梁市委政法委员会、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吕梁市公安局、吕梁市司法局、吕梁市信访局、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依法严厉打击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重点打击的2大类25种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人员

1、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2、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3、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4、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主动向境外提供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5、多次到国家特定场所表达诉求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6、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赴省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7、信访事项已出具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信访人不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而是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以访敛财、以访乱政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8、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9、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10、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二、重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多次越级进京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扰乱社会秩序的;

2、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敏感部位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3、为制造社会影响,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上访登记,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或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4、执法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或相关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不依法表达诉求,在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的;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解决,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规定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信访事项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6、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访敛财,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7、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访乱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拦堵领导及车辆,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室、教室以及其他工作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9、以进京赴省到市非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或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10、多人采用专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1、在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违法上访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或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

13、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14、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15、对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以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中共吕梁市委政法委员会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吕梁市公安局

吕梁市司法局

吕梁市信访局

吕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