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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决定

(2020年9月23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09月25日 10:32:04 编辑: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休牧轮牧促进林牧协调发展的决定》已由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23日起施行。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协调林草资源和畜牧产业,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禁牧、休牧、轮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草畜平衡、严格监管、绿色发展、兼顾民生、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制定禁牧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禁牧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划,在具备休牧、轮牧条件的区域制定休牧、轮牧规划;禁牧规划应当包括禁牧区域、禁牧期限、禁牧方式等内容。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林草资源保护,将林草资源保护、生态畜牧产业发展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加大资金支持,强化政策保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林草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牧、休牧、轮牧监督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舍饲圈养、牲畜品种改良及饲草开发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牧、休牧、轮牧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轮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禁牧、休牧、轮牧相关工作,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等,由使用人负责管护。

五、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有林地、封山育林区以及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地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禁牧区;天然草地、亚高山草甸以及其他适宜放牧的区域划定为休牧区或轮牧区。禁牧、休牧、轮牧的区域、期限、方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按照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并重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六、禁牧区禁止放牧;休牧区禁止在休牧期放牧;轮牧区坚持以草定畜,禁止超载过牧。禁止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休牧、轮牧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以及其他违反禁牧、休牧、轮牧规定的行为。

七、被列入禁牧、休牧、轮牧范围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经营权人和牲畜所有者,应当遵守禁牧、休牧、轮牧规定,配合人民政府落实禁牧、休牧、轮牧措施。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护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禁牧区的重要位置进行拉网封禁、设立界桩、标牌等警示标志;在主要山口、路口、村口和人畜活动频繁区域张贴公告,对养殖企业、养殖户和放牧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重点监督,签订禁牧协议,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封禁保护成效。在休牧区和轮牧区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的,要全面实行围封养殖,并按照草畜平衡原则,结合当地气象条件、牧草物候期等,科学确定载畜量,确保草地资源合理利用。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休牧、轮牧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巡查,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在禁牧、休牧范围和期限内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造成林地、草地毁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破坏、盗窃、擅自移动封禁标志及损坏围封设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舍饲圈养,沿黄四县生态脆弱区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实行舍饲圈养,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保障畜牧产业用地需求,推动养殖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化和高质量发展;加强牲畜粪污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完善畜牧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畜种结构调整,引进和改良适宜舍饲圈养的优良家畜品种;推广普及饲料加工、青贮等舍饲养殖技术,积极发展牧草产业,大力发展饲料林,推行人工种草、天然草地改良、粮草轮作,加大饲料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种牧草、乔灌饲料、农作物秸秆和农副产品等多种饲草饲料,有效缓解牧草季节性矛盾,为顺利开展禁牧、休牧、轮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牧、休牧、轮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建立禁牧、休牧、轮牧生态补偿机制,对禁牧、休牧期间生产生活有困难的群众,应当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政策,统筹资金在移民搬迁、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和扶持。

十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积极向广大农民和全社会宣传禁牧、休牧、轮牧政策,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三、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十四、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