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从政治纪律表述看《条例》如何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②

剑指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

围绕政治纪律,《条例》增加了不少具体条款。这些表述虽然是《条例》中新的内容,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却并不“新鲜”。

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案例,几乎都有违反政治纪律的情节。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肆意散布破坏党内团结的政治谣言,对党组织安排发泄不满,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热衷于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对有人打招呼的提携拉拢,对送钱送物的推荐促成,政治上相互依靠,经济上相互利用,对当地政治生态造成巨大伤害;有的“七个有之”集于一身,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同样是《条例》的新增内容。从十八大以来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情况看,这样的“两面人、两面派”并不少见。

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日前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红云,便是其中典型。通报显示,李红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利欲熏心,道德败坏。

为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条例》还增加了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这一变化的背后,同样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和问题意识的具体体现。

巡视巡察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对相关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的政治体检。打探巡视巡察消息,提供虚假材料,甚至以模拟谈话等方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本质上就是对抗组织审查,性质十分恶劣。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等情形,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如今,在《条例》中增加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巡视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就是对党不忠诚,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发现,对上次中央巡视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普遍。从党纪处分角度,以“负面清单”形式,对巡视巡察整改作出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对于严肃政治纪律、做好巡视巡察“后半篇文章”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界定更精准,量纪更严明

新修订《条例》在2015版的基础上,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界定更精准,表述更清晰。

以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为例,近年来,利用网络等载体丑化、抹黑英雄模范的行为多次引起舆论强烈愤慨。对此,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由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亦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等网络传播行为。

如今,《条例》明确将诋毁、污蔑英雄模范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范畴,这一清晰准确的定性,对于反对、抵制历史虚无主义等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细心对比,类似的变化并非个例——

将“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由工作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并增补“监督责任”,将履行“两个责任”上升到政治纪律层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增加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表述,使原条款中的“放任不管”“一团和气”更加具象,界定标准更加清晰。

将有关诬告陷害条款由组织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部分,进一步彰显维护党纪威严、保障党员权利的决心。

……

与此同时,《条例》还通过细节上的调整,使量纪标准更加科学、严明。

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为例,2015版《条例》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新修订《条例》则规定,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处分的“最低标准”也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升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此类违纪行为尤其对其首要分子从严执纪、从严处理的态度,从中可见一斑。

“从严”的量纪标准,在其他方面也得以充分体现。例如,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新增条款虽然针对的是违反群众纪律问题,但充分体现了从政治上看问题,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 瞿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