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期,交城县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暂行办法》,提出了68条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措施,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教育培训,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出国(境)管理,社团兼职,企业兼职,干部流动,自愿辞职,作风建设,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日常考核,谈话、提醒、函询、诫勉,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这是交城县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际行动,是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的具体规定。
考准考实干部的德,变“软指标”为“硬尺度”。为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切实解决德的考核偏“虚”、偏“空”、偏“软”的问题,《暂行办法》从加强日常考核和注重结果运用上提出明确要求,除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外,注意收集干部受到县以上表彰奖励或受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情况。同时,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岗位调整、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不达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在考核、督查、评比中被通报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干部本人在本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入党,不得提拔使用,不得评模评优及职称评聘。
整治“四风”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为严格遵守党章、中央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及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持续推进整治“四风”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不得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得违规配备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和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不得违规配置、使用交通工具,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和下属单位推销商品、乱拉赞助、报销费用、借用车辆或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严禁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私自插手或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利用节假日、生病住院、子女升学、婚丧嫁娶、生日庆典、搬迁新居等机会敛财。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其自觉遵守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制度规定,不准利用公共权利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人员谋取私利。严格落实《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等要求,加强领导干部道德修养和法律约束。领导干部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扎紧企业社团兼职“篱笆墙”,从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为深入推进政企、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组织兼任职务,《暂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现职(含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科级干部)科级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社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科级领导干部到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科级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社会组织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纪委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孙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