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检察官动了谁的“香烟”?

——一份检察建议背后的法理透视

□ 本报记者 刘少伟 通讯员 张瑜 赵亚路

“一二一、一二一……” 操场上传来了学生们整齐的做操声;教室内响起朗朗读书声;办公室里老师认真备课的样子……一切都是那样的静谧和谐。这是记者近日在交城县某中学看到的景象。这也是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的第二十五天。

谁能想到,在二十多天之前,这所中学的“校门口抽烟乱象”牵动了交城县社会各界的心。

偶然一瞥,发现一个社会问题

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效应,即蝴蝶效应。蝴蝶效应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在交城县的某中学,因为一根香烟却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先关注到这所中学的是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金生。

薛金生有步行上班的习惯。一天,一个奇怪的现象引起了他的注意。在上班途中经过该学校时,他发现,这所学校的学生经常三五成群地聚集在校园的角落里“吞云吐雾”——抽烟。

这样的现象令他感到惊讶。烟草中含有的尼古丁会使学生的记忆力减退、精神不振、学习成绩下降已经是公认的健康常识。意识到这一危害后,他与该院第三检察部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检察官进行了交流,希望办案组能顺着中学生抽烟这条公益诉讼的线索去深查,从而整治“校门口抽烟乱象”,护航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除了检察长的关心,中学生抽烟这件事情也牵动着交城县社会各界的心。在一次“检察开放日”座谈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大、政协、企业代表也提出相关问题,要求整治“校门口抽烟乱象”。

校门口何以总是烟雾缭绕?

为何校门口成了抽烟乱象的重灾区?

该院检察干警走访调查发现,这背后存在着的是一张以“根”来零售香烟获取利润的利益网。他们以该校为切入点,进行了蹲点取证。办案人员发现,在这所中学周边不足100米的范围内,竟然有三家便利店在向学生出售香烟。并且,为了获取较大利益。这些便利店竟然将整盒的香烟拆开,以1—5元不等的价格一根一根地向学生出售。而这所学校的学生多数为15—17岁的未成年人,他们经常是趁着早读之后的早饭时间,或者下学后晚饭的时间,去这些便利店购买香烟。

交城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在蹲点取证时发现,每天学生早饭或者晚饭时间一过,学生们上课之后,在学校周边商铺门前的地面上都会遗留下不少烟头。甚至,有的烟头还没有彻底熄灭。就在检察官化装成群众询问老板的时候,他们却表示,是学生向他们买烟,他们也没有什么办法,保证以后不会再向学生售卖香烟了。

调查取证啃掉这块“硬骨头”

要想还校园一片净土,就要下定决心啃掉这些“硬骨头”。

然而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的检察官为了能够拿到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几天几夜的蹲守在校门口。早上,在学生们还没有来到学校之前,他们就开始蹲点。晚上,要等到学生们放学之后,他们才能结束自己的工作。

就这样,经过半个多月的蹲守之后,检察官们终于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拿到了固定证据。

办案检察官认为,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未来,更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禁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本案中,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并未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学校周边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未在明显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标识行为未予以监管,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未依法履职法定职责的行为立案审查。

拿到证据之后,交城县检察院针对校园周边便利店向未成年学生零售烟这一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另外,该院第一检察部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立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也向学校发出了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立即进行了整改,对该中学周边便利店进行了约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还制定了《交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关于联合建立烟草打假和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的行动方案》,督促全县各个商店,包括乡村校园周边的便利店签署承诺书,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学生出售香烟”的标志。

学校组织学生召开了思想教育大会,号召教师发挥好带头作用,禁止在学校抽烟;学生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加强道德修养,树立远大志向,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远离低级趣味。

经过近一个月持续的发酵和努力,一个因偶然一瞥发现的社会现象引发了一场整治风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法规进一步得到严格落实,昔日不平静的校园又恢复了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