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 QING FANG KONG SHI WU WEN DA
疫情与管控防治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于 2020年1月20日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就是“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据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1月 20日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甲类传染病可以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三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各自权限决定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未完待续)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