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县域·方山

严禁行贿

肖继旺 摄

在清初,一些官员为谋得庇护与升迁,每逢节日和上司寿诞生辰,便钻营馈送,而且是逐级向上送,使馈送成为官场的陈规陋习,一些督府大臣竟然明文规定州县等级派定馈送数额,按数收受,且馈送数目十分惊人。

康熙十九年(1680),于成龙刚刚晋升为直隶巡抚,一到任他就颁布了《严禁火耗谕》,告诫州县切勿征收百姓钱粮时私增附加,馈送上官。所谓火耗,是指官府将从民间征收赋税所得之细碎银两重新熔铸为银锭时的损耗。火耗由州县自行征收,有的高达正赋的百分之五十,这些钱多用于官吏们“分肥”和馈送上级。

这一年的中秋节,大名县知县偏偏不信邪,备了一份“薄礼”公开写了手本,送到巡抚衙门,祝巡抚大人中秋快乐。

于成龙大为恼火,立刻给予通报批评。于成龙通报指出:“礼有交际,原因分宜相近,互为献酬,用将诚敬。”

大概意思是说,送礼之人只能是无上下级关系的人,还具备一定友谊的人才可以相互馈送,这样的越级送礼,无疑是贿赂。

对于大名知县的冒失,于成龙当着直隶百官的面道:“本应题参,姑念初犯,暂从宽宥。”随即下令道:“以后凡遇重阳、冬至、元宵等节,并过路送礼,各衙门概行禁止。如有私相馈献,查出并行题参,决不姑宽。”并明令所属官吏今后如发现逢年过节私相送礼,决宽恕。

于成龙在大堂上张贴对联一副:

累万盈千尽是朝廷正赋 倘有侵欺谁替你披枷带索

一丝半粒无非百姓膏脂 不加珍惜怎晓得男盗女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