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小王去一餐馆用餐,中途服务员给小王上了一道红烧鱼。小王清楚地记得自己没有点鱼,但是想着已经上了桌的菜,退回去别的客人也不会要,最后倒掉就太浪费了,还不如自己吃掉。于是,小王把鱼吃了个精光。结账时,老板要小王把红烧鱼的钱付了,小王拒绝道:“菜是你们上错的,为什么要我为你们员工的过错买单?”请问,小王该付红烧鱼的钱吗?
解读:《民法典》第三编第29章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得利,通俗说来就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好处。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则表明了得到好处不具有正当性,即本不应得而得或无凭无据而得。民事主体在交往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得了不该得的要归还。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要求得利人向受损人返还所得的利益,通常应返还所得之原物。如果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了,比如已经吃掉的食物,则应折价补偿。
在“无心之过”的情况下,《民法典》并不责难得利人,其只需要将所得利益返还即可。倘若“有意为之”,如明知不该拿的还拿或者明知不该得的还“得了装糊涂”,按照《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得利人除返还所得外,还要赔偿损失。
本示例中,小王去餐馆消费,明明知道服务员上错了菜,还一声不吭地把上错的菜吃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若因此给餐馆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