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老王和老李结婚多年,酷爱中国古诗词的夫妻俩,根据古诗词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然而,当地派出所却拒绝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夫妻俩为此将当地派出所告上了法院。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合法吗?
解读: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和名两个部分。但是依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在选取姓氏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首先,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两者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这与我国随父姓的传统有些许差异。
其次,如果自然人确实不想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选择:第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是指除了父母以外的有血缘关系的直系长辈,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另外,在《民法典》中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第二,自然人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的,也可随扶养人姓。比如父母常年外出打工,由舅舅、舅妈抚养长大的自然人可以随舅舅或舅妈的姓。第三,如果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受上述限制自由选择自己的姓。
姓氏代表了传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女承袭父母的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也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恣意创造姓氏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在上述示例中,老王夫妇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与公序良俗相违背。因此,派出所有权拒绝为老王老李女儿上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