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2018年3月,邵某委托鸿大公司销售其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王某有意购买该门面房,双方见面一番讨价还价后,在鸿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邵某向鸿大公司支付18600元作为居间服务佣金。邵某要求鸿大公司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服务费。为尽快拿到佣金,鸿大公司承诺60日内办妥。然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变故。
原来,邵某认为鸿大公司测算税费多,要求减少服务佣金,鸿大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超过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后,邵某委托另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同时,邵某拒绝向鸿大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鸿大公司将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某支付佣金。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何玲认为,按现行法律,本案中鸿大公司介绍邵某与第三人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完成合同义务,邵某应当为此支付佣金。代办房屋登记手续只是居间合同成立后的额外义务,不能成为不支付佣金的理由。
法律解读:实践中,形形色色的不通过居间缔约,但利用居间方提供的信息获取缔约利益,规避居间报酬支付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跳中介”。这是一种侵害居间方合法报酬权利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