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提高立法质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有必要对我市立法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二是贯彻执行立法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需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及其他上位法规定进行。2023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指导原则,进一步细化了立法程序。特别是扩大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对协同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都作了规定。2023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对《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为贯彻新修订的立法法和山西省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有必要对我市立法程序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完善。
三是适应吕梁市地方立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吕梁市自2015年11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立法程序规定,聚焦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到目前为止,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23件,修改3件。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探索形成了符合吕梁实际、体现吕梁特色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修改立法程序规定加以固化。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2024年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4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工作专班,启动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玉萍亲自组织、指导,法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同志共同参与。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从吕梁市地方立法实际出发,注重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立法法、山西省立法条例的规定,注重提炼总结我市立法经验,注重吸收借鉴兄弟市的立法成果,形成草案初稿。7月下旬,法工委全体人员集中两天时间,对《立法程序规定(修订草案)》逐条研究、逐句修改,形成修改后的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初,我们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直相关单位、13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广泛征集意见建议。期间,我们深入部分县(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8月下旬,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函征求意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全体人员进行了再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研究,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适用范围。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修改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增加了基层治理立法的内容。二是增加规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适时开展协同立法的内容。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一是优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增加规定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体现了立法的公开性要求。二是明确法规起草主体及相关要求。增加规定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起草,法规起草完成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必要的资料等。三是完善了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增加规定主席团直接决定将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细化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使审议工作更有针对性、更专业。四是细化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对法规案表决程序进行了细化;增加规定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多种形式,更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完善贯彻民主立法程序机制。规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贯彻了民主立法的要求。二是规范法规案提请审议前的程序以及表决通过后的报批、公布程序。增加规定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并反馈采纳情况。三是完善法规解释制度、法规案搁置或者终止审议程序,增加立法后评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