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社会

张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高某与张某甲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张某甲怀孕八个月时,经临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高某、张某甲的孩子生下后由张某甲自行抚养。后张某甲迫于生活困难,委托哥哥张某乙找人收养孩子,经刘某介绍找到苏某夫妇(农民家庭、一直未生育孩子),生下孩子后苏某夫妇便将婴儿抱走,同时出于感激给了张某甲43000元。张某乙、张某甲未拒绝,除医院花费外,剩余的钱由张某甲保管。

分歧意见

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由此看来,拐卖儿童并不是拐骗、贩卖的统一,而是任意其一即构成拐卖行为。什么叫贩卖?应该说把人当做商品那样进行买卖就称之为贩卖,而不单指买入后再卖出。因为拐卖儿童侵犯了人身自由,把儿童像商品一样的对待即是对其人身权的践踏,由此,贩卖应理解为把受害人当作商品一样标价销售。所以说,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出卖亲生子女必定严重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这样理解更符合贩卖的本意。具体到本案中,亲生子女可以成为拐卖儿童的对象是没有任何疑问的。但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因此认定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张某甲的行为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还是普通的民间送养?张某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对照此条款,从以下四方面对本案进行剖析:

第一、送人有因,终归难究其责。张某甲与高某举办婚礼时并未达国家法定的年龄,在怀孕8个月时,因财产纠纷与高某调解离婚,调解时高某自动放弃未出生的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只能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判决婴儿归张某甲自行抚养。作为一个仅有小学文化的没有任何固定收入的未婚单身妈妈,张某甲能不能养活自己还是问题,更何况抚养一个孩子。法律从来不强人所难,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毋庸置疑,倘若父母确实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尽其责任,我们不能强求他们必须和孩子一起遭受生活的磨难。

第二、生活困难,实属无奈之举。张某甲家庭生活困难,母亲瘫痪在床,家里全部的经济来源仅靠父亲一人打工,这种情况下寄托于父母帮助抚养孩子的希望也非常渺茫,无奈之下,张某甲只能和父亲、哥哥张某乙商量将生下的孩子送人抚养。张某甲在穷尽所有方法之后,发现自己还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在此种情况下将出生的孩子送人,是大多数母亲都会做出的选择,系人之常情。她本身无任何恶习,不贪图享受,将孩子送人也属情非得已,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

第三、为了孩子,卖力费心找寻。张某乙在帮助打问收养人时,一直强调,只要孩子过得好就行,这就意味着孩子是第一位的,还留下了苏某夫妇的联系方式和相关证件,以便日后往来,关照孩子,这一点与收养人苏某的陈述相一致,正是基于此张某甲并未要求收养人经济条件有多好。苏某二人系普通家庭,且没有孩子,经济条件可能有限,但他们对孩子的爱却是无限的,张某甲若是出卖孩子,直接让人帮忙找个经济条件好的买家即可,但她却让哥哥苦苦寻找好人家,而且留下了联系方式,这说明苏某夫妇也并不具有收买儿童的主观故意,一般而言,买来的孩子都怕亲生父母上门认亲,谁还会留联系方式,这一点能充分说明张某甲送出孩子并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得已而为之。

第四、虽收财物,确系家属救助。拐卖儿童肯定是会收钱的,因为他们是以出卖为目的的,但收了钱的未必都是以出卖的目的,未必都构成拐卖儿童罪。具体到本案中,苏某夫妇抱走孩子时给了张某甲43000元,张某甲、张某乙也承认收了钱。但是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是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而是苏某夫妇看到张某甲生活确实困难,基于同情和感激给的费用,并非张某甲主动索要的结果,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面对着一个瘫痪在床的亲人、兄妹二人经济拮据的农村贫困家庭,张某甲产后身子需要调养,看病需要花钱,一家子都在水深火热中,而热心的苏某夫妇在收养了孩子后,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也在情理之中。

综上,张某甲将孩子送人是迫于生活困难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我们不能把因生活所迫而出卖子女的意识简单理解为善意,但同时我们也不能把将孩子送人一律划为拐卖儿童罪。虽然由于政策、意识、法规等方面的欠缺,苏某夫妇在接手孩子时尚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张某甲的行为并不具备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法律允许的民间送养行为,因此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临县人民检察院 郭蓉 杨亚萍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侯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