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社 会

司法解释及规定存在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对某一罪名的认定可能存在矛盾之处,出现这一情况应当如何处理,考验一名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理论水平。现笔者通过一案例来阐明自己的观点。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3日晚,李某某容留武某某与岳某某在自己驾驶的轿车内吸食毒品冰毒,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请批准逮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是新刑法设立的罪名。而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立案标准中罪的“三人以上”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现结合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在审查案件中对李某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是李某某容留武某某和岳某某两人,共三人吸毒,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一种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一次容留他人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李某某与另外两人共同在车内吸食毒品,符合该条的规定标准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因而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容留除本人以外的三人以上。根据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李某某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产生分歧的地方就在于对容留人数的认定,如果达到三人则构成该罪,反之则不构成,结合案件情况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从罪名上看该罪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而不是容留吸食毒品罪,该罪名中的“他人”从字面上解释,应是指除自己以外的人。从刑法谦抑性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他人”的范围可以界定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近亲属排除在外,二是对近亲属的以外的亲属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是将具有同居关系的双方排除在“他人”之外。所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他人”应该理解为除本人以外的三人以上,本案中应当认定李某某容留除本人以外的二人吸食毒品,不构成容留三人以上的立案标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6年4月11日起实施的,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作出的规定是2012年5月16日起实施的,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认定为“容留多人”,对于“多人”的认定虽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应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理解为三人以上且不包括本人在内。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某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作为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容留类犯罪,是新刑法设立的罪名。对于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矛盾点还是要仔细分析。容留吸食毒品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罚,做到刑案打击准确性和有效性。而对于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存在的矛盾点,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实际分析,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刑事犯罪作出正确认定。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