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政协社情民意特约信息员徐锦笙反映:养老保险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千家万户。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有些企业因无力支费,中断了为企业职工缴养老保险费。现在,这些企业多早已关停,再靠企业来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已经不可能了。这些企业职工的年龄也越来越大,老无所养是他们的一大心病。他们多想方设法筹集资金,想靠自己的力量来补缴全部的欠缴保险费用,以使自己也进入老有所养的行列,解决自己养老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山西省晋人社厅发[2015]51号文件规定:“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样就扩大了缴滞纳金的范围,把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也列入缴滞纳金之列,当然,这些关停企业的下岗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时也同样要缴滞纳金。就滞纳金这一项来说,大多要缴数万元。这些企业下岗职工本来就很穷,再让他们把本应企业支付的高额滞纳金也缴了,确实缴不起。所以,这部分人始终跨不到老有所养的行列。
为此建议:山西省相关部门要向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不收滞纳金的省学习,出台政策,取消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缴滞纳金这一规定,以使更多的企业下岗职工只补缴保险费用,不再缴滞纳金,早日进入老有所养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