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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思考

□ 秦怀远

2022年06月19日 12:18:21 编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等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一、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针对行业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分为按用人单位参保和按建筑项目参保两种形式。对相对固定的农民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可按项目参保。

吕梁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调: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

1、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加以阐述,强调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正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集中体现和具体实践。

2、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保险例》第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主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经济压力的有效手段。

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工伤事故,不但会损害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也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工伤保险以社会统筹的保险基金为职工提供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不仅有利于工伤职工获得较好的工伤权益保障,而且可以为建筑行业用人单位分散工伤风险,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4、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

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需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为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二、解决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思考

解决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从宏观决策到微观参保、从制订政策到具体落实,需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才能保证依法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制度

一是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经非常全面、系统、完备,如何把党的关怀、国家的政策变成基层部门和企业的具体行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还须吃透上级精神,摸清基层底数,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为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必需的制度保障。

二是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的准入条件。建筑单位实施施工招标,要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投标条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必须体现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内容和条款,并对违约行为有相应的惩罚约定,以此对中标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管理。通过设置准入条件和制约性合同条款倒逼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主动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是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严密具体的管理办法。编制建筑工程预算,必须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经费按规定的基数和费率进行单列,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相应的经费保障;施工企业招录农民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持相关资料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合法、合规;中标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承接,确保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合法。

(二)进一步抓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

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借助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农民工的关心、关怀,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把党的关怀、国家的政策讲清讲透,让广大农民工入心入脑。

二是利用多种手段积极营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舆论氛围。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贴标语、挂条幅、办展板、出板报,组织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在城区和乡镇人口相对密集的场所举办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培训,让广大农民工知晓自己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不断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宣扬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先进典型。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衡量和考评企业综合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单位与施工企业大力宣扬和表彰。建立参保率与缴费费率挂钩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主动参保且参保率较高的企业,采取调整缴费费率的方式给予奖励,不断激发和调动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进一步健全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责任考评。各级政府要将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考核指标”,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并享有工伤保障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与法人代表,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模活动,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不得被评为诚信单位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部门履行职责备案制度。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建筑企业在相应部门办理证照年检和验(换)证照等审核审批手续时,应出具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其它有关部门每年要向人社部门通报各类建筑施工单位注册登记与年检情况。

三是优化经办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建筑企业的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增设专门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要对按项目参保提供优先服务。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计算管理信息系统和覆盖市——县——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的四级信息网络平台,努力实现工伤保险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现代化。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大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

一是认真坚持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制度。人社、建设、安检部门要按照“网络化”、“网格化”执法的要求,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以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行为,彻底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和劳动保障年检等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等情况进行执法监察。

二是全部落实要情报告和举报调查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对谎报、瞒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开设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条件。接受举报和投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受理和调查处理。

三是依法查处违法用工和违规作业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及个人,根据违法违规程度给予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进行经济处罚、实施新闻曝光、暂扣有关证照等行政制裁;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作者单位: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