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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文物保护法》说了什么? 2025年03月15日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第1部法律,自1982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1次修订和5次修正,此次再次进行修订,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章80条增加到8章101条,增加了19条、修改了75条,保持了原有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稳定,也新增了如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保护前置机制,修缮、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坚持最小干预原则等,为今后更好地让“文物活起来”提供了助力。

新版《文物保护法》有何变化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的概念为“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同时将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

新增的条款中,有针对文物保护基础工作较薄弱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第十四条中有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等。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也增加了一系列文物价值挖掘条例,如第十五条增加“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第十八条增加“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鼓励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增加新闻媒体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等。

针对一些地方对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过度开发的问题,新增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

赋予文物在新时代的活力

文物工作在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不可移动文物”是此次修订的重点章节,在新增的三十七条中,明确提出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为游客提供便利,同时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在馆藏文物章节中,也新增提及“国家鼓励和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护可移动文物,开展文物展览展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

与2017年相比,馆藏文物章节第五十五条的内容有明显变化,首先是新版本《文物保护法》在服务方面增加“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要求;新版本提到“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相比2017年版本增加“文化创意”这一新的活动形式;文物增加“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形式。

新版本中还增加关于博物馆开放的具体规定:“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接待人数并向社会公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保护第一,让文物活起来

任何形式的文物开发都以保护为前提,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丰富活化手段的同时,也强化了文物保护监管力度,“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中章节内容要求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发制度等,第三十二条提到“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第三十五条提到“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

为最大限度确保文物安全,本次修订通过增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设定不同档次处罚、提升罚款金额等方式,进一步增强法律震慑力。

罚款金额由原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新增责令承担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等条款。

针对新增违法行为,如对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的处罚,新版规定,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当千年文物遇见现代文旅,新《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激活历史文化遗产 价值,让其在保护传承中焕发新生,国潮或将迎来发展关键期,这不仅关乎文物保护,更是在技术革命与文化自信的双重驱动下,引领保护与开发新平衡。

来源:文旅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