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弱有所扶”如何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弱有所扶”是十九大报告中的新提法。报告增加这一项,进一步丰富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更精准、更全面地补齐了民生“短板”,反映出我们党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人民情怀。
“弱有所扶”中的“弱”,广义上涵盖了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迫和发展困境的群体。长期以来,我们主要关注弱势群体中的绝对贫困群体。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强有力的反贫困措施,已经使几亿人脱贫,成绩举世瞩目。而在帮助绝对贫困人口的同时,也应该把社会中各类处于生活窘境和发展困境的群体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对象范围。最近5年,我国440多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扶持10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2000多万残疾人,1500多万人次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过上了有尊严的生活。
帮扶弱势群体,应该如何着手?要全面完善救助保障制度,稳步提升救助保障水平,不断规范救助保障管理工作,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的准确性,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要促进弱势群体的社会参与,拓展有助于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和社会竞争能力提高的服务项目,挖掘其发展潜力,由“他助”转换成“自助”,使弱势群体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问题,最终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在社会救助手段上,要促进由传统的物质救助转向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援助,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用。
45.为什么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讲到这句话,场下响起一片热烈掌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为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路径、目标。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性。上世纪90年代住房制度开始改革以来,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大为改观,但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解决住房问题必须直面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只有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才能保持房子“居住”的基本属性,才能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
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三点重要意义:第一,顺应了住房领域需求变化。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顺应了群众住房需求变化,住房制度覆盖面将从局部转向全部,改革重心将从保障困难群体有房可住转向全体人民住得更好。住房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同频,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引导住房需求合理分布;与规划、公共服务制度等改革共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均衡配置公共资源,统筹解决群众住房及衍生需求。第二,标志着住房供应保障体系更加多元。从供给侧看,市场主要提供商品住房和租赁住房,重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政府主要提供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从需求侧看,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差别化信贷政策等手段支持群众市场化住房的合理需求,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助等方式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需求,通过打击首付贷、改革房地产税等手段抑制投机行为。第三,意味着调控手段更加强调综合施策。土地供应制度方面,要完善土地供给方式,合理确定土地供给规模,有效控制土地价格;金融财税政策方面,要综合运用货币、信贷、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政策,平衡好房地产产业与其他行业资金配置,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交易和持有环节的财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推动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信息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建立评价预警机制,实现对住房供给交易的动态监测、科学研判、有效调节。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