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民生

变“授人以鱼”为“授人以渔”

□ 梁 瑜

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社会救助是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主要途径,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建立了以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廉租房补助等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服务对象构成复杂,其隐性经济收入、家庭财产、就业情况难以准确掌握,群众、基层组织和社会监督有其局限性,较难界定申请对象实际收入和确定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由于人户分离,低保受理、调查难度较大。

科学准确地测算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确定补助标准的主要依据,要使社会救助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发挥出更大效益,必须强化救助界定的准确性。要科学测算收入、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类别应为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和接受或应该接受抚(赡)养费等。在农村家庭收入的具体计算上,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一个科学的量化标准,根据当地的实况分类进行框算,但必须计算纯收入。

要尽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长期以来,公安、房产、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人社、财政、农机、金融、民政等部门出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等原因,各自为政,信息封闭,形成沟通壁垒。因此,应尽快建立部门信息与比对机制,明确部门无偿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

要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创新城乡救助模式。“授人以鱼,三餐之需;授人以渔,终生之用”。针对救助群体中生存技能低下、有劳动能力的群体, “授人以鱼”的直接救助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出路,还需要辅之以“授之以渔”的必要手段,拓展救助内涵。通过组织劳动技能培训,让他们获得一技之长;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劳动就业等办法,让这部分对象凭自己的劳动实现脱贫退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从根本上杜绝“养懒汉”“铁饭碗”等不良现象,实现深层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