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7日,笔者从方山县人民法院获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近日,方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现金、支票方式向37名申请执行人发放经济补偿款等费1621437.33元。
据了解,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的经济补偿款等费用,来源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2016年11月16日,某公司通知当事人韩利锋等37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等方面存在争议。2017年2月10日韩利锋等37名职工向方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7年3月21日方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方劳仲案字(2017)1号裁决书,但韩利锋等认为该裁决书没有正确计算工龄,依法提起诉讼。2017年7月28日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37名职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次执行案款集中发放,目的是向社会公开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成果,向社会各界传达法院打击‘老赖’的信心和决心。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迎难而上、敢于碰硬的精神,不断创新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方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海军如是说。
(肖继旺 白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