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建琳
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黑”扫什么?除“恶”除什么?结合半年来“扫黑除恶”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主要是针对以下“三种人”开展。
第一种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幸福感的各类黑恶势力。这一种人或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大肆进行抢劫掠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公然藐视社会法纪;或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公司、法人等合法形式为掩饰,大肆进行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或以帮人站场、讨要债务为由,大肆进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绑架勒索、妨害公务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或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大肆进行聚众赌博、制毒售毒、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人民生命健康,等等。有的甚至在某一领域、某一区域、某一行业形成长期性的犯罪团伙,成为危害一方的恶势力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二种人是把持基层政权、严重影响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农村恶势力。这种人或以家族、宗族人多势众为依托,长期把持基层政权,依仗家族势力和个人权威,大肆进行侵吞集体资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等违法犯罪;或以自身经济实力为依托,以贿选、收买等手段窃取基层政权,大肆进行非法占地、非法经营、非法开采、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或以非法和合法的宗教形式宣传造势、聚拢人心,把持基层政权,大肆进行侮辱诽谤、破坏选举、诈骗钱财、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活动,等等。这些人一旦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以维护自身家族利益、经济利益、统治权威为核心,肆意侵犯群众利益,恶化基层执政环境,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影响党的执政基础。
第三种人是为上述两种人,特别是称霸一方、为害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恶势力团伙幕后策划、撑腰壮胆,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一些犯罪团伙、犯罪集团之所以在一定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行业称王称霸、为非作恶,就是因为我们一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个别领导、个别人员严重丧失原则立场,严重违背了党和人民意愿,不作为、乱作为,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收受贿赂、通风报信,或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或哥们义气、故意纵容,致一些黑恶势力猖獗一时,不能得到及时严惩。这种人不仅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黑恶势力撑起了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的“保护伞”,也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就是为了尽最大努力,彻底铲除上述两种黑恶势力和隐藏在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净化基层环境、巩固基层政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我们要把斗争的锋芒、打击的重点始终对准上述两种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不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彻底胜利,绝不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