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严厉打击这一犯罪,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犯罪构成、刑罚处罚和刑罚执行等几个方面作出了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有别的特殊规定:
一、在犯罪构成上把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行为犯予以确认,为司法机关准确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即: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或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实施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并不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像其它普通刑事犯罪一样,在犯罪构成上同时具备了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犯罪结果的一致性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杀人罪,只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了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在结果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了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在结果上并没有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则其行为仅构成故意杀人未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使该行为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亦构成本罪的犯罪既遂,应依照我国刑法接受相应的处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罪名根据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即:起组织作用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领导作用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的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依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
二、在刑罚处罚上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294条同时规定,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在刑罚处罚上的从重从严:
一是在量刑的起刑点上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规定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像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一样起刑点一般为三年。即: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而不论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即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在对其量刑时,其刑期不得少于七年有期徒刑。
二是主犯对本组织犯罪负全责原则。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同时规定组织者、领导者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要根据该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对其他积极参与的骨干成员要根据其参与和直接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三是数罪并罚原则。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对被告人既要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还要分别以该组织实施和该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并在最终判决时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绑架等罪名,而这些罪名的最高刑都有死刑这一生命刑,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都会面临极其严重的刑罚处罚。
四是自由刑与财产刑并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94条除规定对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别处以七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三年以下等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判处没收财产、判处罚金等财产刑,以剥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罪能力。
五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原则。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与者和其他参与者,既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判处相应的自由刑、财产刑,还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剥夺其一定时间的政治权利,以限制其社会活动。
六是对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原则。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罚执行方面突出了从重从严。
我国《刑法》第 81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如果因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在服刑期间表现再好也不可能被假释。同时,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和人民法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在减刑时也会从严把握,适当缩短其减刑幅度、延长其减刑间隔期,以达到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