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常委会会议),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保证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请假
(一)常委会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双月下旬召开。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按时、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后,办公厅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或者其他方式,提前通知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二)组成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参加全国、全省综合性会议,并在会上发言;
2、参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3、经市委批准或安排在党校或其它院校学习;
4、因公出国(境);
5、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6、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三)组成人员因第二条规定所列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1 日前通过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也要通过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要说明请假事由和时间,因病请假的应当附有关诊断证明。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二、列席人员请假
(一)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后,办公厅通过书面、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前通知常委会会议列席单位,列席单位确定列席人员并通知其参会。列席单位应统一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1、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或是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 日前通过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具体请假事由,经常委会主任批准,由其分管相关工作的副职或其他副职代为列席会议。
2、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委员、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以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等列席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或是某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日前通过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二)列席人员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参加省级以上会议,不便请假;
2、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
3、经市委批准或安排在党校或其它院校学习;
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因公出差,且不宜中断;
5、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
6、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
(三)列席人员会前对所涉及议题应当精心准备,做到底清数明,随时解答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监督检查
(一)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中途离开会场。不请假离会的,视为缺席会议。
(二)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一次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累计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一年因请假累计缺席三次(包括三次)以上的,也应当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三)常委会会议期间,办公厅对出(列)席会议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并在《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年终的常委会会议上集中通报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四)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在常委会会议期间负责对会议出(列)席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缺席会议人员进行登记,对无故缺席会议的依据会风会纪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