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因被执行人被判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刘某,男,1993年生,2013年高中毕业考上山西某大学,在等待入学之际,因四年前其亲戚白某夫妇介绍其父在广西北海传销,损失不少钱财。故刘某于2013年8月的一天,持汽油与其母任某来到白某夫妇家中,向白某夫妇索要其父亲款项,白某夫妇不允,刘某点燃汽油,造成白某夫妇二人死亡,在白某家做客的刘某某重伤,刘某与其母任某亦重伤的严重后果。
2016年11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刑终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赔偿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120余万元。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已调查,刘某正在服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刘某无任何固定财产,在村里也只拥有0.4亩耕地,其父母亦无固定职业,母亲身受重伤,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正在服刑,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均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刘某本因父母陷入传销陷阱,自己也未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而走上极端,造成两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母亲身受重伤,自己受重伤之余,也被判处死缓,在执行过程中,确属执行不能的情形。
情形二: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2010年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600万元的水泥,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水泥款2600万元。2012年某建材公司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了1897.5万元的水泥后,剩余702.5万元未履行。某建材公司因公司转让,停止经营,既不能供货,也未退款,与离石区某投资有限公司形成了纠纷。
某投资有限公司将某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2015年1月,法院判决解除,某建材公司返还某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货款705.2万元。
该案经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某建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该公司的收入、证券、债权、股权、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后,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财产可供处置。另外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多年,设备、机器等也早已转让,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在当地负债累累,群众上访不断。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经营的建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属于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可以实现申请人债权的情形,是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不以法院意志为转移的情形,因此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难案件,法院部门加强与公安、检察、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四查”,冻结资金、查封房产,大力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信用惩戒,通过报纸、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移送拒执犯罪,让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他们迫于社会舆论压力,主动现身法院,履行义务。
“决胜执行难,相互配合就不难!”吕梁全市法院将以“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勇气,集聚执行合力,攻坚克难,全力破解执行难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