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交城县法院对交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杜某忠、王某等16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5项罪名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杜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七千元;被告人蔚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魏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有12名被告人分别犯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忠在交城县奈林村担任村主任以来,利用村治安人员王伟、蔚建忠等人,以过往交城县奈林村东道大货车污染环境卫生为名,拦截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杜某忠、王某等16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 (何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