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中隐患排查是最重要、最主要、最核心的一环,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唯一抓手。那么隐患排查谁来抓、抓什么、抓到什么程度?
首先,隐患排查谁来抓?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由此可以看出,谁来抓?责任主体毫无疑问是生产经营单位,政府部门的职责是监督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去排查隐患。
其次,安监部门在隐患排查工作中抓什么?安监部门的定位是督促,就是以裁判员的身份来对作为运动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规范和约束。作为这个角色,当然是以发现和纠正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为主要职责,但更重要的是对运动员进行处罚来维护竞争秩序。但在现实工作中,安监部门作为裁判员不但要尽可能为企业这个运动员查找更多的问题隐患,更要帮助它们找到存在问题隐患的原因,还要负责把问题隐患整改掉,这些显然都不是裁判员的职责。企业不急政府急,企业不抓政府抓,这种明显错位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十分普遍。尤其是在日趋严厉的究责压力面前,政府并不是想办法督促和鞭策企业改进,而是“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有的甚至花钱聘请行业专家深入企业查找隐患并帮助整改。即便如此,有些企业依然不热情也不领情,甚至有的认为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而存在抵触情绪。如此,政府可谓是热脸碰了人家的冷屁股,看似忙忙碌碌,为企业查找并排查了不少问题隐患,但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尤其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并没有实质性提高。
但从目前情况看,各级各部门组织的督查普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组织过多过频。有的甚至形成制度化,对各方面的工作都造成了一定干扰和影响;二是专业化不够。为了体现重视,督查往往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带队,但领导带队未必万能,容易因为专业性不够而使督查有名无实;三是流于程式化。督查一般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方法,被检查的企业大多已提前做好准备,所谓的检查也多是带有参观性质,使得所谓的督查不仅指导性不强,也影响到了权威性和严肃性。其实,作为对某项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应当以督为主,以查为辅,就是督促对某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开展力度,如果不能实施专业性指导,所谓的参观式检查宁可不要。要把握好督查和检查的关系。
第三,隐患排查抓到什么程度?隐患排查是企业安全生产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企业积极主动查找并排除隐患,还是政府采取督查等方式进行督促规范,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制度要求来约束规范,使查隐患纳入法治化轨道。但现在之所以“企业不急政府急,企业不忙政府忙,企业不抓政府抓”,正是基于“两个主体责任”的严重错位。这些运动式的监管方法只是权宜之计,不但不能治本。其后果,一是政府部门会将这些做法视为正常或正确而形成常态,二是企业也会因为政府的频频越位而日渐失位,最终导致“两个责任主体”错位、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