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婚礼当天花车降级

法院:商家按退一赔三标准赔偿

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个美好的婚礼,李先生也在婚礼前积极筹划,期望给新娘一个完美庆典。可婚礼当天,李先生发现商家竟偷梁换柱,定制的奔驰S级婚车变成了E级,李先生便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李先生3200元。

去年10月9日,李先生因举办婚礼需要,向嘉兴市南湖区某花店定制婚车一辆,李先生明确表示婚车型号为奔驰S级,双方约定婚车价格为800元/天,婚车外装饰为580元,总价款为1380元。李先生于10月13日向花店支付了预订婚车的费用。但婚礼当天,花店派给李先生的婚车不是奔驰S级,而是E级。李先生发现后,马上与司机沟通,要求更换之前约定的婚车,但当时已没有S级婚车了,所以无法调换。因婚礼吉时将到,李先生只能无奈接受。事发后,李先生多次与花店协商,要求合理赔偿,但是花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态度恶劣。于是,李先生将花店告上法庭。

法庭上,花店辩称,自己只是销售鲜花,并不从事婚车租赁业务,仅为李先生介绍车辆,帮助联系司机,且费用也是替司机代收。预订时也已在微信中发送了车辆照片。花店还强调,李先生在婚礼当天也未提前接车,如果提前来,也不会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与花店确定了所需婚车的具体车型、用车数量、服务价格等事项后,提出希望看到车辆实物照片,花店随即发送车辆正面照片,该车确实是婚礼当天实际提供婚车服务的车辆,但花店却隐瞒了该车系E级而非S级的真实情况,显然引起了李先生的误解。基于生活常识,婚车具有截然不同的特殊意义,且该车系用于接送新人的头车,作为开展婚庆业务多年的花店,理应熟悉婚庆用车,却未全面真实介绍,李先生因其隐瞒行为受到明显误导,且该误导对李先生客观上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花店在提供服务中构成欺诈行为。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审后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或服务的,或夸大、隐瞒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王春 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