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
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吕政发[2018]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真实准确,督促普查对象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履行普查登记义务,现决定对不依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期间,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单位。
二、惩戒内容
全市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同级发改、市场监管和统计部门共同依法依规对不依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的单位予以处罚和公示。
统计部门负责对不依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区分不同情况将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并在统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统计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发布到“信用吕梁”网站,向社会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统计部门推送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发布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统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规定,负责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惩戒程序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不依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对相关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区分不同情况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统计部门负责将认定后的名单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由各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惩戒终止
对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依法履行普查登记义务的企业,由经济普查机构确认后,会同统计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向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报送相关材料,统计部门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信用公示和联合惩戒。
吕梁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吕梁市统计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