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疫情防控特刊

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

1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本地区为“疫区”?在防疫期间,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甲类、乙类传染病(如这次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疫情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摘自《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