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单位或个人存在抗拒隔离措施,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的,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一切单位、个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隔离等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若拒绝接受强制隔离等措施,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拒绝接受强制隔离等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行政机关检查、防疫、检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摘自《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