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要闻

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解读专栏(二)

企业免减社保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全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企业免减社保费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如何界定?

答: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发〔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二、职工社保费有无减免?

答:无减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三、企业可否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答: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是否可以缓交三项社保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咨询电话:

0358-8487254(企业养老保险)0358-8284003(工伤保险)0358-8487251(失业保险)

市人社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