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来自新型冠肺炎流行地区的人员在防控疫情扩散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从疫情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的态度,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
在 14 日内,每日早晚主动接受体温监测或者自行进行体温监测,每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尽量减少和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
前述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
21、如果确诊为新型冠肺炎的患者,应当如何进行诊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新冠肺炎被确认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于确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2、新冠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3、对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新冠肺炎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依法进行医学观察。
24、如果近期您有发热等不适,应当如何就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甚至传染病医院。
新冠肺炎发生后,山西省各地有多家医院开设了发热门诊,如果发热不适等症状,患者可根据自己的病情实际情况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进行就诊。
25、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如何就诊是正确的?
如果您是从疫区来辽的人员,或者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本着对自己和他人健康负责,应当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您应当自驾车、或者拨打120等急救机构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以免感染扩散。
26、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在突发事件中被实施留验、就地诊验、隔离处置、卫生检疫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之规定,受检人员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卫生检疫措施。
27、国家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何规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如何报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 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29、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冠肺炎病人时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民也可以通过手机“支付-城市服务-疫情督查”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30、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未完待续)
(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