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出台《物权法》为确定土地地下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明确地下空间就是指地表以下或地层内部,其类型按建设结构划分,可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按开发用途划分为人防工程,属于公共利益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商业。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下空间使用权应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连同地下空间使用权(以下简称地下不动产)一起,能够进行一体化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对于地下空间任何地表使用权,都应随地附着一定范围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依附于土地地表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范围,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标的限定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定或约定而合理使用的地下三维空间,并确认登记确权的主体、标准、程序及具体内容,依法保护地上权利人和地下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必须解决的问题。
依据《物权法》,对单独设立的一定深度的地下空间使用权设定及开发利用方案的确定,应和与其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地表使用权、其他地下空间使用权建设现状和规划要求相结合。
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确权登记要件及程序应由相关的法律文件予以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层高大于2.2米(含)的可以一并设立地下建(构)筑物的所有权。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要件。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划的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补办土地手续资料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和不动产测量报告;询问事项笔录;应当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程序。地下空间使用权的首次、转移、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办理程序,和一般不动产登记一样,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审核确权认定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地下空间使用权确认登记的程序一般为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程序。
地下空间确权首次登记审查的要点。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地下空间使用权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首次登记审查的要点应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提供的权源资料、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申请书和权源资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权源资料和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是否有效、齐全;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计算方法及精度等是否符合要求;属人防工程的,应当在图纸上注明“人防工程”,审查地下空间使用权界址坐标、上下高程和地下建(构)筑物拐角特征点坐标和上下高程是否准确、齐全、规范并和审批内容一致实地查看地下空间使用权建造完成情况。
地下空间不动产使用权的补办及土地出让金的方法。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应该把地表和地下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土地招拍挂设定内容的一部分,由竞买人竞买确定。对于之前土地出让合同未包含地下空间使用权的,由地表使用权人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手续。
地下空间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补办申请人应当提供测绘成果(宗地、楼幢、房产)、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供地文件等)、符合规划的文件[方案设计(扩初)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用地复核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申请补办。地下空间使用权连同建(构)筑物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申请,应该在有关手续补办完成且缴纳税费后进行。
(作者单位:吕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