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清明期间野外祭祀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为吕梁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300米内的范围。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森林草原火险区、高森林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禁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或者途经禁火区;
(三)禁止在禁火区烧荒燎堰、烧灰积肥、烧秸秆枯枝等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烧煮、烧烤食品等野炊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禁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禁火区使用火把照明或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个人及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
五、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漏电等引发火灾;司机和乘务人员负有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对乘客进行防火宣传,遵守森林防火规定,自觉接受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站应当对检查发现的火源、火种、易燃易 爆物品进行集中保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封山禁火期间,对违反有关禁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从严从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实施封山禁火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特别是在封山禁火期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当地乡镇(街道办)。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预防宣传工作。
火情报警电话:12119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