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某快餐店系个体工商户,其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6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日,原告填写入职登记表一份。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3月2日上午8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被告某快餐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伤情后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10级。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未能协商一致,再次仲裁并诉讼至法院。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快餐店赔偿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生活费合计43000元。
【释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国家政策的扶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涌现,出于控制用工成本及受限于经营规模,许多个体工商户存在着不规范用工的情况,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也未能意识到其与招用的工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因而,现实中普遍存在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鉴于这些不规范行为的存在,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个体工商户可能面临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风险,故建议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以达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控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