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晋财购〔2020〕28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支持监狱企业政策。
一、监狱企业的认定和经营范围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等企业。
我省监狱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服装、尤气、不诱云产品、建 筑工程、家具、防疫物资、安防设施等和维修、艾造、修缮等工程。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二)采购服装、印刷、安防设施、不锈钢产品等产品的,预算主 管部门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本部门(含所属单位)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通过一定金额(具体金额标准按照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的规定执行)以下采购项目全部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 戎联合体投标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 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具有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
司法行政系统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一定金额 (具体金额标准按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执行)以下工程项目专门面向具有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达到一定金额的工程项 目可采取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联合体投标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 预留足够的份额向监狱企业采购。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采购人以及其委托采购代 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对监狱企业的标的总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大、中型企业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 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 协议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标的总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减免监 狱企业在采购文件、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环节中的购置费、保证金等费用。确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原则上要对监狱企业收取的费用至少减少50%。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监 狱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完善服务保障, 严格履行义务,确保产品和服务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