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小区大树遮阳 怎能一砍了之?

案例:2020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淮安区某小区物业接到业主举报,有人私自砍伐小区树木。物业工作人员工赶到现场后,5棵郁郁葱葱的大树均已经被砍倒。后经物业报警处理,确认是本小区1楼的住户董某砍的。物业向淮安市淮安区园林管理处报备后,经现场勘查,这5棵树估价合计为3700元。2020年3月份,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董某照价赔偿。董某辩称,这几棵树长了十几年,又高又大,还四季常青,遮光、落叶,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因向物业反映无果,故用家里的一些生活工具将这几棵大树砍掉,自己补种上了几棵低矮树种,有些没有成活。自己的小区自己做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绿化树木,归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属于某一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如果需要砍伐或移植,也应当征求全体业主的同意,并向本区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申报。董某私自砍伐小区树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主体为全体业主,赔偿请求权可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因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可先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但应在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后依照规定移交赔偿款。最终法院判决董某给付物业公司赔偿款3700元。

法官提醒,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无论城市树木属于谁,均不能擅自砍伐。如业主认为本小区树木确实存在影响生活的情况,也应当向小区物业反映,并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进行修剪,确需砍伐或移植的,还应当经过全体业主的2/3同意,断不可一砍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