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时事·广告

吕梁各县市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吕梁市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宗教工作部门和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职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为: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三)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以举办研学旅行、夏(冬)令营、修行营等方式向未成年人传播宗教;

(五)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六)非法网络传教;

(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

(八)其他非法宗教活动。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或各县市区委统战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电话;

(二)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邮寄(投送)至各县市区委统战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县市区委统战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市区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客观真实原则: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经统战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非法活动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领奖。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机关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法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举报奖励金额一般为200元至1000元。提供重大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可提高奖励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县市区委统战部(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经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于查证和奖励,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吕梁市委统战部(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吕梁市委统战部(吕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吕梁市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试行)

(吕梁市委统战部、吕梁市公安局2022年3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