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轨道的新阶段。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把湿地保护像保护生命那样、倍加珍惜与呵护,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让良好的生态环境赐给人们更多的福祉。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具有调洪蓄水、净化水源、储碳固碳、调节气候等独特的生态功能,可以产出丰富的物质产品和生态产品,被誉为“地球之肾”,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着重要支撑。湿地还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衍和栖息之地,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宝库”。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举措。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的战略举措,是推动绿色发展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湿地迫切需要。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多次赴湿地进行实地考察,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进湿地保护修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由于对湿地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过度开发利用甚至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无序开发,乱占湿地搞一些违规建筑和旅游项目,人为弱化了湿地功能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个别地方对违规私搭乱建的行为,只限于通报批评和简单地“一罚了之”,使破坏湿地的不法行为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这次出台的湿地保护法,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界定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范围边界,确立了湿地保护和利用制度体系。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有利于更加系统更加科学地保护修复湿地,引导和规范湿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相统一。
让湿地保护法“落地生根”,必须层层压实责任,压实地方政府湿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至关重要。应实行“党政同责”和“终生追责”。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和监管体系。坚持依法保护、依法监督。防止有法不依、有规不遵、各行其是,形成多方发力、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格局。本着“人民至上、生命之上、生态优先、安全为首”的发展理念,对湿地要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坚持湿地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各担其责,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制”管理,并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