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依法推动政府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向人大报告政府债务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该《意见》总结了实践经验,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从完善政府债务预算编制和相关报告、规范人大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等方面,对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中央、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对人大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要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的新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职权,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党中央明确交给地方人大的重要任务,也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地方人大应当切实履行好职责,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要依照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这项工作,努力推动政府债务管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促进政府债务资金安排和使用更好的体现和落实党委决策部署。
目前,我市各级人大在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过程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刚性不强、监督能力不足,特别是承担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具体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一人一委”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由于预算、决算特别是政府债务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对人大工作者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与现实中人大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较少的矛盾突出,为此,要真正做到对政府债务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切实取得实效,需要我们根据实际,深入研究,认真思考。
一、关于对政府债券资金的审查监督
对政府债券资金审查监督应当重点关注风险、项目、和绩效三个方面,重点把握上年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上半年预算执行三个环节,重点审查债务率、项目的合理性、资金支出进度三项内容,重点监督建设单位项目进展、主管部门责任落实、资金使用效益三个层面。
在具体工作中要将政府债券资金审查监督与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监督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效衔接、合理融合,着力推动完善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时,报告内容和数据报表要包括政府债券资金收支情况、指标情况、安排情况及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情况等内容和表格;着力推动建立和实施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构建报告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制度。强化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方式开展监督,采取专题汇报、专家座谈、专项调研等方法,对政府债券限额的合理性、项目的可行性、资金的绩效性进行审查,对存在债券资金闲置、挪用、浪费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追责问责。支持审计机关加大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全面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二、关于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
监督政府隐性债务重点关注的内容为:是否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为政府举借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负担偿债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等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借债务的行为。在监督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新增隐性债务数额和化解隐性债务计划完成情况,着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财政部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隐性债务情况制度;支持审计机关在对国有企业、事业组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济责任等审计时,将隐性债务列入审计重点内容;健全政府新增隐性债务合规性核查和审计机关发现违规举借资金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机制。人大常委会对发现的变相举债行为形成的隐性债务增量,要及时通报政府及有关方面核实整改,并按规定报告本级党委。
加强新时代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坚持依法审查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克服人员力量不足,创新审查监督方式,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拓展审查监督深度,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