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考试主管部门要求,为升学、就业等国家考试提供无线电保障,已成为近年来无线电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从2007年开始至2021年底,15年期间已为组织、人事、教育、卫生、财政、司法等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270次考试提供了无线电保障工作,由最初的每年几次到现在每年的数十次,且大部分考试利用周末举行。期间,共发现无线电作弊信号192个,采用技术手段阻断(压制)125个,查处作弊设备67台(套),配合公安人员抓获作弊人员60人。2018年7月在吕梁市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配合公安部门打掉一个作弊团伙。
考试作弊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业,但总有人跃跃欲试、铤而走险,利益驱使像头恶魔在不断冲击着我们的道德底线和法治底线,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对于考试主管部门来说,接受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已经把考场屏蔽器纳入标准化考场建设的主要项目(主要用于屏蔽手机信号)。在财力许可下,还有一些考试主管部门把无线电信号(除手机信号之外)压制系统也作为建设项目。无线电管理部门则是充分利用现有无线电监测系统,以移动监测为主,辅以固定监测和无线电信号技术阻断(压制),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全面提高监管队伍保障能力。
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现有两套固定监测系统和若干套移动监测系统。固定监测系统之一是二类固定监测站,由主站和三个辅站组成,用于吕梁市区范围内的无线电监测,可测向定位;之二是四类固定监测站,由主控中心及21个小型无线电监测站组成,用于市域范围内,主要是县城、重要工业区、重要设施、重要通道(航路、铁路、公路)的无线电监测。两套监测系统统一于一体化平台,可实现24小时全天候联网监测。
移动监测系统一般由特种移动监测车(包含专用监测设备)和若干便携式监测设备组成,主要用于逼近精准监测定位。根据考试保障工作的需要,还可配备无线电信号技术阻断(压制)系统。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现有两辆特种移动监测车,若干便携式移动监测设备和无线电信号技术阻断(压制)系统。
考试保障工作并非一项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以技术手段为基础,辅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的综合性工作。由此,围绕考试保障,或者以考试保障为专题,加强人员培训成为近年来无线电管理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培训内容与时俱进,不仅学习无线电监测技术,而且学习相关法律、学习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学等学科知识,不断提高考试保障队伍的综合应对能力。
当然,仅仅依靠无线电管理部门完成考试无线电保障任务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在考试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公(公安局)、检(检察院)、法(法院)、密(保密局)、无(无线电管理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织就了一张密而不疏的大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一个较为完善的惩处考试利用无线电作弊的法律框架已经清晰可见。为了方便读者查阅将惩处考试利用无线电作弊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列出如下,主要内容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舆论宣传和监督是另一张无形的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入刑定罪,这在2015年11月的舆论界犹如一枚重磅炸弹横空出世。为了抓好反作弊斗争,最大限度减少作弊现象、减少受害者,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每年都要举办“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等专题活动,进小学、进大学、进广场、进机关、进厂矿......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还通过吕梁日报、吕梁广播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作弊可耻、作弊难成、作弊有害的舆论环境。事实上,从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年、2022年两次公开审判的考试作弊案情况看,考试作弊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组织作弊人员不仅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创伤。一些考生抱着侥幸心理,误入歧途,深受其害,追悔莫及。当然,一些考生在了解真相后,急流勇退,理智应考,值得肯定。
尽管围绕反作弊,考试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从各个方面构筑了无线电监管的铜墙铁壁,最大程度地压缩了作弊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了作弊分子的嚣张气焰。但不可否认,重大考试中作弊现象依然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绝不是危言耸听,考试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任重而道远。
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秩序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国家考试关系选人用人、关系民族复兴,检验着公序良俗和社会治理水平。社会的每一个单元、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考试秩序。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一如既往需要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惩处考试利用无线电作弊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情节严重”“作弊器材”等进行了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中“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进行了司法解释。
(作者为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