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版:宪法宣传月·特刊

关于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三个年头了,目前仍在世界范围内继续流行,奥密克戎毒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依法战“疫” 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那么,医疗机构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不配合隔离治疗、妨害疫情防控,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新冠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的病种仅指鼠疫、霍乱。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除《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的病种外,还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主要义务?

答:发生疫情时,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主要义务:(1)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报告。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主要权利?

答:(1)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2)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3)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冠肺炎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或抗原筛查),导致传染病传播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关政府部门还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的病人,应该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果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或伪造医学样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配合预防、控制措施,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国家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因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或伪造医学样本,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人民政府是否有权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