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出借银行卡,获利不成反获刑

岚县法院: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报讯 (记者 冯海砚 通讯员 郭昕)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将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的两张银行卡绑定新办理的移动手机卡,开通网银交易等功能后,出借给牛某某使用。

经查,袁某某办理的2张银行卡合计单向流入结算资金8243248.67元。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余额8007元。

2022年4月27日,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被害人将被诈骗的10919元直接转入被告人袁某某农业银行卡内,随后继续转出结算。后经岚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3月15日,袁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岚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袁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余额8028.18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据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袁某某系农村妇女,因为不懂法和暴富的侥幸心理,虽并未亲身参与到电信诈骗之中,但其以获利为目的,将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电信诈骗犯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踏入电信诈骗犯精心构建的陷阱中,沦为阶下囚。在法庭上,袁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示自己因为不知法而犯法,后悔莫及。

近年来,网络犯罪高发频发,尤其是“帮信罪”案件飞涨。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利益诱惑”,为了“朋友义气”将自己的“两卡”出售、出租给他人,走向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人生产生不良影响。

岚县法院提醒,一定要保管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对“高额回报”心存侥幸,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

为提防、远离“帮信罪”,岚县法院法官提醒,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注销,不要随意丢弃、买卖;日常生活中不轻易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尤其是知晓对方可能将该卡用于非法用途时,否则极易被以帮信罪追究刑事责任;要端正心态,树立正确观念。美好生活应该靠双手的劳动去创造,天上不会掉馅饼,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了应付的代价。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