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涛 通讯员 张继忠) 手机卡、银行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而犯罪分子为躲避监管、逃避打击,往往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银行卡来实施网络诈骗。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电话卡或银行卡,其他与己无关,殊不知,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帮凶”,间接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近日,孝义市公安局下栅派出所接到市局公安反诈中心下发线索,成功破获一起手机诈骗案。
经查实,违法行为人苏某康于2023年3月份,在孝义市城南某公寓将自己持有的手机、手机卡多次借给刘某基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8700元。事后苏某康获取好处费200元。目前,违法行为人苏某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被该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600元处罚。
警方提示: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对于废弃不用的卡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随意丢弃。更不能贪图小惠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否则一旦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自己也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