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冯海砚 通讯员 李智玲)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某热力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阶段,原告以被告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违法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仍然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仍未整改合规,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请求被告就其违法排放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其侵害环境的行为当庭表示歉意,并自愿承担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受理该案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包括4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7人合议庭,按照相关规定将本案受理情况进行公告,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送达告知书,同时向原告开具律师调查令,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本案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书面函询,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给出书面回复,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专业性的参考意见。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诉讼双方举行庭前证据交换和调解。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梳理,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协商,原、被告有了初步调解意向,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29日将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在该院公告栏、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并向被告开具《一般缴款书》,要求其按期将环境治理费用缴纳至国库。至此,这起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该案在原、被告均同意调解的前提下,秉持公益性与利益趋同的原则,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不仅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以及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的诉求,而且还保障了被告企业的生存和继续发展,扩展了环境保护的胜诉利益,能够在保障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兼顾经济增长,使案件在处理上实现诉争利益与诉争外利益保护的双赢,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