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涛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15年11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吕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注重“小切口”“小快灵”精准化、精细化立法,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共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22件,修改2件,法规性质决定办法3件,为助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是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在立法项目选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吕梁产业结构偏重,煤化工企业较多,生态修复和保护任务艰巨的现状,先后制定出台10部地方性法规,量化地方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推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生态文明大问题。2019年,该经验做法受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充分肯定。针对违法建设查处难突出问题,《吕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条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对在建的违法建设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了时间保障。《条例》的出台,开创了全省违法建设治理领域的立法先河。
坚持开门立法。在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组织有关部门、行政相对人和有关专家参与法规的起草和修改,确保制定法规更切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对于一些重要的制度设置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确定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畅通民意反映渠道,夯实立法群众基础。法规初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市、区)意见建议。同时,注重考察学习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法规草案初审后,提前与省人大对接沟通征求意见达成共识。
注重小切口立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所出台的法律、法规,结构力求精当精炼,不盲目追求体系结构、面面俱到。针对规划滞后、农村建设需求不大和城中村、城周边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出租使用率高,而经营场所使用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管理缺失的现状,法工委将“村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质量安全管理”作为立法题目,把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纳入立法调整对象。全文仅18条,明确了政府、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各自的职责,划分了房屋所有权人、经营者不同的安全责任,设置了七类禁止性行为,规定了安全鉴定的五类情形及三种处置措施。目前吕梁市区经营场所质量安全鉴定率60%以上,整改进度已达到50%以上。针对城市道路同一路段短时间内反复开挖、马路“拉链”屡禁不止现象,制定出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条例》,全文不设章节,一条阐明一个问题,从计划、审批、交安、施工、修复、应急等7个方面进行规制,仅19条1900余字。
注重特色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确立了既能管当前又能管长远、既要彰显吕梁特色风貌又要传承保护塑造放大的立法原则,针对保护投入不足、保护措施盲目的客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将保护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按照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不同等级、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条例更具“吕梁味”。施行几年来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受到全国人大的肯定,作为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唯一地方性法规范例,两次在央视法制栏目专题报道。
注重务实管用。为了提高法规实用性和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订,对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标准、工程建设、管护职责等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尤其针对我市易地绿化难以实现而新增了城市绿化补偿制度。《古树名木保护条例》量化了市县政府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经费标准,规定县级政府对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经费按每年株均不低于一千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对认定公布的一级古树及名木按每年每株均一千元给予补助。截至目前,13个县市区保护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
在做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山西省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出台《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先后审查规范性文件26件,审查出合法性问题5件、适当性问题10件,提出整改意见15件,联合审查党内规范性文件6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常委会报告制度,真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障了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