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民主与法治

新时代县级人大如何履行好“三项职权”

□ 韩俊明 贾永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这给新征程上的基层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完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关键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这既是县级人大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当前人大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高质量行使“三权”进行认真思考和探索。

一、破解“决定”难题,正确理解“重大事项”的内涵

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广义上讲,这些都涉及区域内重大发展事务和社会事务,无疑都属于“重大”的范畴,理应通过讨论来决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工作首先要由作为领导机关的地方党委进行决策或决定。那么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些什么呢?这就需要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或者对其内涵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笔者认为,站在人大的角度去理解“重大事项”这一概念,不仅仅是单纯从“数”(财政投资额度)的外延出发,更应该从“质”的内涵去考虑。换句话说,“重大”不仅是“数量”较大,还应该是“权重”较大,也就是人民群众比较关注、一定时限内本区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这里,“数”的考量不是第一位的,“质”的要求才是首要的、必须的。当然,行使对这些事项决定权的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在先,然后人大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及事项本身依法作出专门针对这一事项的决定。具体操作时应做到在范围和内容上明确细化,在数额和标准上明确量化,在实施安排上要具有可操作性。表决前,人大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进行深入沟通,以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明确各方面责任,并就落实此项决定的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要从政治层面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进而达到应有的经济、社会和法治效益。因此,要做好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及时把握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为实事求是作出决定提供可靠依据。在形成决议、决定的过程中既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又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按客观规律办事,本着从实际出发,着眼全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近年来,各地开展的民生实事票决工作就是在新形势下积极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成功实践。以山西孝义为例,在落实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工作中,坚持守正“一个理念”(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统筹“两项工作”(代表联络站点建设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抓好“三个环节”(会前征集并遴选项目关、会上审议并差额票决关、会后实施并跟踪问效关)。

二、把握“监督”实质,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

监督权的行使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工作中占比较重。自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以来,各地对监督权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一直没有停滞过。特别是进入新时代,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地方人大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更加具体、更加迫切,政治站位要求更高,民主概念内涵更新,民主内容更加丰富。近年来,孝义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重监督、抓调研、促落实”的工作思路,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各项监督议题的目的、内容、方法、要求、时间及人员,着力做到调查研究尽可能深化、专题审议更注重细化、整改落实进一步硬化,确保审议时,“矢”必有“的”、言之有理、行必有效。

但实践中,监督工作实效性还不够强,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忽视对刚性手段的运用,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等;二是审议工作报告时就事论事比较多,追究责任较少;三是运用初次监督形式较多,跟踪问效较少。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如何有效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一要深化对“监督”的实质性认识。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对象上涵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部内容,包括行政、监察、审判和检察各方面,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调研、视察、检查、质询、评议等形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人大监督的范围广、内容多,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选择事关长远和根本、事关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实施监督。具体讲就是要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行政、监察和司法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敢于直言,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一抓到底,跟踪问效。三要提高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的政治素养、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人大工作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要通过认真学法,做到懂法、守法、依法,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具有较高法律水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任免法定程序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依法进行任免,也是对各类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能力的监督。在基层人大工作的实践中,这项权力不免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请时间往往比较急促,没有充足的时间去了解;二是有些同志习惯性认为人大任免只是走法律程序,从思想认识上已经弱化;三是主观上没有慎重思考,缘于提供审议的材料一般只有书面简历,没有像组织部门的考察材料那样全面而客观。为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须着力完善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从源头入手,提前介入。组织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时,应邀请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了解德、能、勤、绩及廉洁自律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在继续坚持人大常委会主任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这一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涉及由人大任免的人事事项时,党组书记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三是要从程序入手严格把关,依照任免程序,提请机关要对任用标准把关,切实做到知人善任,给人大审议提供充足的、全面的、客观的提请理由,在个人情况及相关文件材料中,要有实绩、有评价、有期许、有要求,真正做到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的有机统一,严格按照组织法和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事, 坚决防止和克服任免工作的简单化和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