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版:政教专刊

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小记

□ 本报记者 王洋

虚假诉讼因其隐蔽性强,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面临诸多困难。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今年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全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在监督规模与质效上均取得显著提升。截至目前,该院就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提请抗诉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且均获改判。

整合各方资源,不让监督“绵软无力”。该院针对虚假诉讼涉及部门多、线索分散的情况,注重检法联动。主动向法院了解、收集疑似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在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打击和防范上谋求共识。检察官定期走访律所、司法所、公证、仲裁等机构和单位,共同学习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宣传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典型特征和多发领域,综合协调各方资源,构建起合力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格局。

同时,该院就虚假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引起高度重视,推动相关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虚假诉讼案件中法院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该院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法院高度重视,组织全体干警进行系统培训,在立案大厅宣传虚假诉讼案件特征和法律风险,立案时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递进式监督。

打破部门壁垒,保障监督运转畅通。该院不断理顺内部机制,强化探索创新思维,全力打造虚假诉讼监督“一盘棋”工作布局。

该院打破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的部门壁垒,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线索,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研判、统一调度的工作模式。办案过程中,检察长亲自组织民事、刑事部门进行专题部署研讨,分管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具体统筹、指挥办案、监督把关,设立民事、刑事检察组明确分工、协同办案、跟进监督,提高虚假诉讼及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线索的核查效率和效果。

在办理闫某甲申请监督闫某乙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中,查明闫某乙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收到案件通报后,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公安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取证。在审查起诉环节,确定闫某乙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检察部门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涉案的6件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目前该系列民事调解全部被撤销。

在监督过程中,该院突出条线指导、上下一体、纵向贯通,适时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业务指导,召集法检公开展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指导案件办理。提请抗诉后,上级检察院接续跟进、一体监督,协调中院沟通案情、交换意见、形成共识,为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奠定坚实基础。

借助模型构建,推动监督“举一反三”。该院注重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办理与模型构建同频,以数字赋能、推广应用。

今年2月,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两起职务侵占案件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分别供述在任村干部时,通过诉讼侵占集体资产,涉嫌虚假诉讼,遂将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受理后,民事检察部门通过调取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卷宗,查阅纪委监委移送案卷,调阅职务侵占罪刑事判决案卷,与刑事检察部门多次研讨、交流意见,查明两名村干部通过虚假诉讼侵占村集体资金172万余元。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在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后,与会人员分析认为,农村“三资”领域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多发情况。

针对此问题,市县两级检察院迅速成立数字模型工作专项小组,构建 “村干部通过虚假诉讼侵占村集体资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调取法院审判、执行案件目录6377条,经数据清洗、整理、碰撞,发现虚假诉讼线索32条。目前,该模型已在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应用,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良性转变。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整合各方资源、打破部门壁垒、借助模型构建等一系列举措,让虚假诉讼“现出原形”,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坚实力量。